关于转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通知
致:深圳市前海富凯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体合伙人:
本人系深圳市前海富凯华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富凯华”)的有限合伙人,持有富凯华1.8518%的财产份额(对应合伙企业出资额200万元)。本人要求陈工孟收购本人所持有的富凯华的全部财产份额。
收购价格=投资本金(200万元)+投资回报(投资本金200万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年投资回报率15%的标准计算,自2015年4月10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4万。暂计至2023年3月10日,收购价格为4,170,000元。
请各合伙人在本通知登报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明确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在上述同等条件下购买本人拟向陈工孟转让的财产份额。如同意购买,请在书面答复之日起五日内,按前述标准向本人支付收购价格。逾期未答复或不支付的,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联系人:庞新英 电话:1350306110。
通知人:庞新英
二〇二三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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