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场地移交函致:广州市中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71号的民事判决书》,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民五终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支持叶国宣、叶国成、叶国明的诉讼请求,解除中浩公司于 叶国宣、叶国成、叶国明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符合法律规定。限贵司收到信函10天内与叶国宣、叶国成、叶国明三人办理移交承包物业退场手续。敬请贵司积极配合。联系人:叶国宣联系电话:13922788338 叶国宣 叶国成 叶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