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310民催2号
申请人广州市曼布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9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现公告本院(2021)粤0310民催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63 21644536、票面金额为540000元、付款人为深圳市坪山区城投宏源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20年8月20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2月20日、付款人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坪山支行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广州市曼布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广州市曼布斯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检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