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违约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声明
广州大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乙方):
根据2020年11月25日你司与我司订立的场地《租赁合同书》(丙种本)第七条“正常经营保证金”以及第十款“管理费、租金。。。交费时间”的约定,截至发出声明之日止,乙方逾期支付上述费用已经超过半个月。同时根据《租赁合同书》第二十三条“违约责任”第3款“逾期交费超过半个月以上的,构成乙方违约,由甲方解除本合同,收回乙方承租的铺位。。。”,现我司决定,自发出声明即日起,依据租赁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解除2020年11月25日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书》(丙种本),收回乙方承租的铺位,并保留向乙方追诉违约金和经济赔偿金的权利。
专此声明。
甲方:广州新百佳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二0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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