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应璇所有的位于芳村区芳村大道路237号301房(属测量1118图12幅221地号)的房地产证(权证号码:602099号)已遗失,现声明作废。如对此声明有异议,请在刊登之日起30天内,提交相关证据向广州市荔湾区房地产登记交易所书面提出。特此声明。声明人(代理人):黎应璇201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