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本人所有的位于海珠区仑头路21号院内6号603房房屋(属测量1407图3幅42地号)的房地产证(785950号),现声明作废。如对此声明有异议者,请在刊登之日起30天内,提交相关证据向广州市海珠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所提出,特此声明。声明人:许先桂 2012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