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秋芳所有的位于本市东山区建设大马路23号607房屋(属测量D2215图9幅22号)的房地产权证(粤房地证字第5788626号房地产证已遗失,现声明作废。如对此声明有异议,请在刊登之日起30天内,提交相关证据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书面提出。特此声明。声明人:张秋芳201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