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
为了整顿和规范本公司的仓储管理秩序,改善仓储环境和条件,进一步改进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我司(包括我司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以盛辉名义设立的个体工商户)拟对2011年6月30日(以托运日期为准)之前无人提领的货物进行处理,请有关的货物提领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至2011年11月14日之前)持有效证件或提货单到合同约定的提货地点办理提货,逾期我司(包括我司在全国各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以盛辉名义设立的个体工商户)将对无人提领的货物按承运合同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作出相应的处理,特此通告。广州市盛辉物流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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