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协助执行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花法执字第2140号的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花都大福贸易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新华镇建设北路111号102房、202房、302房的《房地产权证》(证号:1128097、1128098、1128099),《房地产他项权证》(证号:C0755306、C1108281)现声明作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