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现叶训康、冯美琼领有的座落于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105号建宇居C-601房的99备字第(1212)号抵押备案证明书已遗失,现声明作废。如对此声明有异议者,请在30天内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提出,特此声明。声明人:叶训康、冯美琼2011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