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本人所有的位于本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54号大院10栋202房屋(属测量1309图14幅4地号)的房地产权证(501322号)已遗失,现声明作废。如对此声明有异议者,请在刊登之日起30天内,提交相关证据向广州市海珠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所提出,特此声明。声明人:莫梓江
2011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