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本人所有的位于本市东山区麓苑路35号大院8号202房屋(属测量2220图11幅13地号)的房地产权证(穗房证字第187443号房屋所有权证)已遗失,现声明作废。如对此声明有异议,请在刊登之日起30天内,提交相关证据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书面提出。特此声明。声明人:张怀林2011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