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梁洁萍:你于2011年3月26日承租我公司位于中山四路228号二楼自编204号商铺,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经我公司多次电话催促,你无正当理由一直拒绝与我公司进行商铺场地交接,已严重影响我广场正常运营秩序,限你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七日内至我公司办理商铺交接手续,进场经营,否则我公司将依据双方签定的租赁合同相关规定,追究你的违约责任。广州市合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