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 明
为了协助执行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08)花法执字第
1489-1490号的要求,被执行人谢建雄所有位于新华镇滨江东路湖畔花园顺景楼20C、新华镇滨江东路湖畔花园顺景楼20B的《房地产权证》C0501438、
C0501439,声明作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二零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