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声明
本人所有的位于本市越秀区正南路锦荣街6号701房屋(属测量2214图1幅302地号)的房地产权证(穗房地证字第519377号房地产证)已遗失,现声明作废。如对此声明有异议,请在刊登之日起30天内,提交相关证据向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书面提出。特此声明。声明人:杨石友2011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