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通知
SAIDI AMEDR: 出租人于2010年10月14日与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你承租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9号1411房屋。但在合同 履行期间,你从2011年1月起至今;已逾期超过十五日拖欠房屋租金,你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 及该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收回物业。由于你地址不明,无法与你联系,现出租人特登报 向你告知:自即日起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你自即日起十日内到租赁房屋办理相关交接手续,并搬离 房屋,逾期出租人将依合同约定收回房屋,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你承担。 特此公告
广州市越秀区先烈南路9号1411房屋出租人 二〇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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