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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书
发布日期:2010-10-9
                                                声明书
张竹梅:
贵方于2005年7月31日与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承租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二街六巷13号900.44平方米建筑物用于经营幼儿园业务(下称幼儿园建筑物),合同期限至2015年7月31日。现幼儿园建筑物连附属周边1828.72平方米土地使用权,已于2010年6月8日经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登记从广州东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陈广新和潘美华所有(为房地产共有人,下简称声明人),原幼儿园建筑物登记面积也从900.44平方木变更为992.23平方米。
为明确贵我双方权益,请贵方自本《声明书》刊登三十天之类与声明人联系,并以新的幼儿园建筑物登记面积和附属周边土地使用权登记面积与声明人重新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逾期不重新签订《房地产租赁合同》,将作解除2005年7月31日签订的《房地产租赁合同》处理。
特此声明
声明人:陈广新 潘美华
二零一零年十月八日
联系电话:13802936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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